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,也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机制,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和周转,可以逐步形成国家、集体、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。通过向个人提供政策性的住房贷款,可以降低职工贷款购房的还款负担,可以逐步提高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,从而增强职工购、建、大修住房的能力。
按照《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》,每年6月30日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结息。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人民银行制定,在结息年度(指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)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,即年利率0.72%,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本息,按照人民银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,即年利率1.71%。每年6月30日结息后,将住房公积金利息转入住房公积金本金,所得利息并入本金起息,且个人住房公积金不征收利息税。
例:某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款明细记载如表所示 
如上表所示,结息年度为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,其中2004年7月1日余额32480.14元
(已含上年度利息)作为定期计算,而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之间的作为活期计算。
(一)定期存款利息计算方法
定期部分应得利息为上年度结转数即7月1日结转金额(含利息),乘以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1.71%,即应得定期利息=定期部分存款余额×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
定期部分应得利息=定期部分存款余额×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=32480.14×1.71%=555.41元
(二)活期存款利息计算方法
活期部分采用“累计日积数法”计算利息,应得利息=累计日积数×活期日利率,即活期利息=活期进账数额×天数×活期年利率/360天
首先用(结息日期-记息日期)*进账数额,求出每笔进账对应的积数,然后对记息期间的所有进账求总(即累计日积数),最后乘以活期日利率,即得到活期部分应得利息。

活期部分应得利息=累计日积数×活期日利率=2816128×0.72%/360=56.32元
该职工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应得利息=定期部分利息+活期部分利息=555.41+56.32=611.73元。